在近日召开的2022年全国能源工作会议上,国家能源局总结2021年工作成绩,并部署2022年工作任务。
具体来看,2021年,非化石能源发展迈上新台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历史性突破10亿千瓦,水电、风电装机均超3亿千瓦,海上风电装机规模跃居世界第一,新能源年发电量首次突破1万亿千瓦时大关,继续保持领先优势;清洁能源消纳取得新进展,风电、光伏和水能利用率分别达到96.9%、97.9%和97.8%,核电年均利用小时数超过7700小时;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跨出新步伐,全国抽水蓄能电站累计装机规模达到3479万千瓦,新型储能累计装机超过400万千瓦,新增电能替代电量大约1700亿千瓦时,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预计250万台左右。
关于2022年能源工作,国家能源局提出了七大重点任务:一要全力保障能源安全,继续发挥煤炭“压舱石”作用,有效发挥煤电基础性调节性作用,扎实提升电力安全保供能力,持续提升油气勘探开发力度,不断完善产供储销体系,保障北方地区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加强能源安全运行预测预警。二要加快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加强政策措施保障,加快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持续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三要加快推进能源科技创新,着力加强技术装备攻关,大力开展技术和产业创新。四要坚定不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扎实推进管网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能源法治建设。五要提升能源监管效能,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强化监管体系建设。六要全方位拓展能源国际合作,统筹谋划好大国能源合作,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精心打造国际合作平台。七要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抓好重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强化党的理论武装,强化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持续推动政治生态向上向好。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电力行业电源结构、网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电力装机规模持续扩大,清洁能源发展迅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面临新的挑战。系统运行管理的复杂性不断提高,对辅助服务的需求量显著增加,现有辅助服务品种需进一步适应系统运行需要;仅通过发电侧单边承担整个系统辅助服务成本,已无法承载系统大量接入可再生能源产生的需求;跨省跨区交易电量规模日益扩大,省间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和费用分担原则有待完善;新型储能、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新产业新业态也亟须市场化机制引导推动发展。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相关重要文件,明确要求完善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衔接机制,大力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加快现役机组灵活性改造,引导自备电厂、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虚拟电厂等参与系统调节,培育发展川渝一体化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指出,要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推进适应能源结构转型的电力市场机制建设,推动形成多元竞争的电力市场格局,发挥电力市场对能源清洁低碳转型的支撑作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碳达峰碳中和,要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增加新能源消纳能力,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
在这样的背景下,近日,国家能源局修订发布了《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以下简称《规定》《办法》)。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在《规定》《办法》时表示,本次修订扩大了电力辅助服务新主体。在原文件主要针对传统发电厂的基础上,为满足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设运行需要,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更名为《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将《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更名为《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主体多元、源网荷储良性互动的特征,新增了对新能源、新型储能、负荷侧并网主体等并网技术指导及管理要求。按照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扩大了辅助服务提供主体范围,通过市场机制充分挖掘供需两侧的灵活调节能力,更加适应新型电力系统需求,促进推动能源低碳转型,推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本次修订还丰富了电力辅助服务新品种。为适应高比例新能源、高比例电力电子设备接入系统的需要,平抑新能源间隙性、波动性对电力系统运行带来的扰动影响,新增了转动惯量、爬坡、稳定切机、稳定切负荷等辅助服务品种,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电力系统可靠性和电能质量,更好地保障能源安全与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其中,《规定》共6章32条,重点对包括新能源在内的发电侧并网主体、新型储能、用户可调节负荷等并网管理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规定》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结合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需求,扩展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侧并网主体和新型储能,负荷侧并网主体和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并网主体,视其对电力系统运行的影响参照执行。
《规定》进一步规范运行管理。根据电力市场建设实际,增加并网主体应执行市场出清的运行方式和发电调度计划曲线;进一步明确发电侧并网主体调频调压能力和具体指标;强调对非计划停运/脱网等进行考核;提出黑启动电源必须及时可靠地执行黑启动预案等相关规定;新增明确二次调频、调压、新能源场站、新型储能和用户侧可调节负荷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